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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作者: 行政事务部 来源: 网络   日期:2025-03-1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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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危险品的储存、防护、使用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识别,将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存放地点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具有危险化学品性质的农药的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及时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档案,对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途、数量、责任人等登记造册,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理等记录妥善保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采购、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存储、使用、防护和应急救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要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保持培训考核的相关记录。

第七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要制定采购计划,经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实施采购。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经销单位的,要到指定的经销单位采购。要采购具有合格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做好采购验收记录,保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要储存在专用库房,专人管理。储存方法要符合《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进行隔离贮存、隔开贮存或分离贮存,禁止危险化学品混放或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危险品库房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防护设备、通信和报警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储存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九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出库手续、记录要齐全、完整。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作业所需用量,作业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要在当天退回库房保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残液、残渣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搬运、装卸,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轻装、轻卸。根据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危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专人操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做好记录。在公共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要在作业场所和影响范围内公告,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批准,严禁将危险化学品直接提供给非本单位作业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要在重复使用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使用单位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因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质量安全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